五十四、贈屋給女友,盜用印章暗設抵押權,偽造本票,人財兩失又要坐牢! 【事件】93/9/7聯合報B4版報載,潘男為感謝同居女友周女操持家務及照顧家人辛勞,贈屋給周女,潘男利用購屋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,盜用她的印鑑、印鑑証明及房地所有權狀,暗中辦理房地抵押設定,設定抵押三百萬元給潘男。事後二人分手,周女發現上情,向法提出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訴訟,獲判勝訴。潘男心有不甘,為奪回房屋,與其弟盜用她的印章,偽造一張五百萬本票,再由潘男持向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查封她的房屋。她收到法院裁定後,提出抗告,並提出偽造文書告訴,案經檢察官起訴,法院判處潘男三年八月徒刑,其弟三年徒刑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偽造本票的行為,構成偽造有價証券罪名,依刑法二百零一條規定,是要被科處三年
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,僅能看部份內容,請至會員管理
|
|
注意: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,法條的引用,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。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,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,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。 |
|
|